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 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 运行和质量管理
第七条 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 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即每周一次标准溶液检查测试,每月一次实际水样的实验室比对测试,结果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托管站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如果在线监测仪器运行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采用实验室分析数据。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站将实施现场质量管理检查与现场质控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发放密码质控样进行考核。
第四章 数据管理与周报上报
第十四条 托管站应配备专用计算机,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水站的监控软件与原始数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监测的原始数据。专用计算机不能用于上网和玩游戏。其他经授权具有水站监控软件的单位必须按总站的管理要求进行远程监视或调取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水站任何控制参数。
第十五条 托管站必须按时上报周报数据。每周一上午12点之前必须完成上周的周报数据传输。水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上报实验室分析数据。与上周相比较水质发生类别变化时,应核实原因并给予说明。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五。
第十六条 托管站在上报总站周报数据的同时,应将周报数据上报本市、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如果在各种公开媒体上发布,发布内容必须与总站发布的一致。
第五章 设备维修
第十七条 水站实施故障报修制度。一旦发生故障且托管站无法解决时必须及时向专业服务机构报修。专业服务机构服务程序详见附件六。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备品备件采用定期发放与按需订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备品备件的使用周期,总站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定期发放。托管站也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出合理的发放时间。总站根据仪器供货商的报价不定期公布备品备件价格。专业服务机构受总站委托,在巡检或现场维修时,可以对失效的备品备件直接更换。
第六章 运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水站运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是保证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专项业务工作费用。由总站根据与托管站签定委托运行管理协议书,按年度下拨至各托管站。
第二十条 运行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运行费的使用范围详见附件七。水站运行费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从下一年度的运行经费中扣除,并上报总局。
第二十一条 运行经费实行年度决算制度。每年年底之前,托管站根据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上报年度决算。总站将不定期派人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运行经费根据水站的实际运行时间按比例支付,在下一年度的预算中调整。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站的资产由总站负责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并进行固定资产建帐。托管站作为水站的管理和使用单位按总站要求管理使用。总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水站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托管站必须遵守总局、总站有关水站的管理规定,做好水站的运行管理工作。托管站负有水站资产的保护职责。凡是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失,由托管站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水站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八年。水站仪器设备的变更或报废,由总站负责向总局申请。
第八章 站点变动
第二十六条 当水站所在断面的代表性或水文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建站目的和条件时,或水站由于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正常运转时,总站将根据实际情况向总局申请移动或撤消该水站。水站移动所需费用由总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受地方建设项目或规划的影响,水站需要迁址时,托管站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站报总局批准后方可迁址。迁址所需的费用由托管站负责落实。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总站负责按年度对水站的运行管理进行量化考核,根据托管站对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水站的运行情况、周报上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八。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总站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运行费用、申请撤消水站等措施:无正当理由未定期上报水质周报数据;无正当理由长期停止水站运行;擅自更改原始数据;避雷设施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且未采取改进措施;违反经费专款专用规定;对水站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